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大學部學生轉系辦法
一、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二、 學生如認為所習學系與志趣不合時,徵得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,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依行事曆規定日期向教務處註冊組領取並填具「學生轉系申請表」,並附交全部肄業成績單,送請原修學系系主任蓋章認可,再請轉入學系系主任審核,符合該系所訂轉系基本條件,於蓋章後交回教務處註冊組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學生以推薦甄選、保送等方式入學者,是否可以轉系,依其入學時之招生簡章規定辦理。
三、 轉學生及教育部分發之僑生申請轉系者,依本辦法辦理之。如確因轉學或分發之系與志趣不同,無法在原系繼續肄業者,經輔導單位查實,及有關系主任之同意,得從寬核准。
四、 各學系四年制學生,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,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;於第三學年開始前,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。進修部二年制學生之轉系同四年制,但不得轉入應屆畢業班級。日間部與進修學士班不得相互轉系,且學生轉系以一次為限,並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,方可畢業。降級轉系者,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,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。所謂性質相近學系,係指自轉入年級起,可在規定修業年限內(不包括因成績較差得延長之年限)修完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即可視同性質相近;否則,即為性質不同,應予降級轉系。
五、 學生在休學期間,不得申請轉系。
六、 填表時以一系為原則,至多兩系,一經填妥志願送交教務處註冊組後,即不得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。
七、 本校辦理學生轉系別,其名額以轉入系別原核定新生名額之一成為限,如申請人數過多時,得以學業成績高低或由各轉入學系舉行考試決定之。
八、 各學系得自行訂定轉系生甄選規定,擇優提列擬准轉入名單,並將名單送本校轉系審查會核定。甄試方式含筆試科目者,考試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學系規定之。各學系轉系生甄試規定應經教務處核備後事先公告週知。
九、 本校「轉系、科審查會議」須於每年八月第二個星期召開之,審查有關轉系、科案件。轉系、科審查會議,日間部由教務長及日間部各系科主任組成,進修部由進修部主任及進修部各系科主任組成。開會時得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,日間部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,進修部由進修部主任擔任召集人。
十、 轉系名單經轉系審查會議公告後,經核准轉系學生,不得請求回原系級肄業。惟適應不良時,得於開學後二週內申請回原系肄業,但不得再申請轉系。
十一、 經核准轉系學生其應修科目學分,由系主任按該系之課程標準及有關規定核定之,並辦理學分抵免,凡轉入年級前本系應修科目已在原系修習及格,經轉入系系主任核准承認者,可抵免修,但仍須在規定年限內修足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,方准畢業。
十二、 申請轉系學生必須修畢原修學系第一學年全部必修科目。
十三、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。
十四、 本辦法經本校教(部)務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6180897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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